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許宗力成熟嗎?



(Ajin 開口)
為何家長主義(Paternalism)在西方民主是公定罪大惡極的概念?因為獨裁專制肆意妄為的剝削與欺壓,都在愛國愛民的大旗掩蓋下進行:
·       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所以警察可以隨時臨檢,侵門踏戶。
·       為了大眾方便,所以執政者替你選定公共設施,專挑最大自肥案。
·       為了保衛家土,防止共匪滲透,所以實行戒嚴高達40多年。
·       人民成熟前,為了司法公正,台灣不適合實行陪審制。
還需要更多嗎?

1996是首次台灣總統大選。那之前為何台灣沒有總統選舉?嘿嘿,他們告訴你說,台灣社會的民主成熟度還不能實行總統直選
順便一帶,小英用人選人的哲學觀,俺敢大膽保證,絕對不屬傳統綠的價值觀。許宗力之前,選了謝文定,一個被大眾詬病的人選而不警覺 「威權時期不是大家都選擇服從嗎?」 ,這句話足夠被公認成小英執政的首選名言了。

更驚心膽跳的,除了謝文定之外,現在的許宗力,還有小英團隊的那些寶貝內閣:從勞動部開始,經過國防部,到交通部,一直到最近有關警方對愛國同心會,統一促進黨施行暴力時,警方維安不足,內政部葉俊榮的答覆簡直讓人瞠目結舌。這一連串都顯示出小英用人好似有一套公式,故意要讓小英執政垮台。垮越快,績效越好!

這一而再,再而三的走晶,突搥,不禁令人聯想到是否小英想故意搞砸嗎?要不然,怎麼可能這麼有秩序,層次分明,該軟的硬,該硬的軟,步調劃一,整齊節奏地朝向搞砸政府功能的目標前進?

俺看得夢叉叉啦!





陪審制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紀初的法蘭克帝國,
一種為了確認國王的權利而由地方重要人物提供證言的制度。(維基百科)

許宗力成熟嗎?
司法院稱「社會成熟度不利陪審制」 張靜批「別不相信台灣人民」
盧禮賓 20170307 11:35:00
司法院試行人民觀審制宣告出局後,參審與陪審這次列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議題,司法院分析利弊傾向主張參審制,除了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陪審有嚴重違憲之嫌,台灣社會就事論事的成熟度等,也在考慮之列,但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張靜律師批評,這是專業傲慢,「不要這麼不相信台灣人民的水準」。
打槍小英政府:
黨綱與草案都主張「陪審制」,為什麼要找許宗力來?
張靜也「打槍」蔡英文政府,指民進黨從黨綱到黨版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都是主張陪審制,「為什麼找一個許宗力來支持參審制,小英到底在想什麼?」他建議甘脆辦公投,讓人民決定採不採陪審制。
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總統直選、公投,一度被視為洪水猛獸,曾幾何時,已如家常便飯;直接影響人民權益至鉅的人民參與司法審判,要不要採行陪審制,現在似乎也陷入一樣的情境。司法院的態度是否過於保守多慮,甚至低估了人民的素養?  
我國對於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研議,先後在1994年提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6年提出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至2012年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法律學者相關研究著作,汗牛充棟。 
民間司改會認為,台灣在2003年大幅度修正《刑事訴訟法》,引進「折衷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早就向以「陪審制」為核心,邁進了重要的一步。(取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改基金會」官網)
司法院曾經試行模擬審判力推的觀審制,被批「只能看、不能判」,已經在立法院宣告出局。此次司改會議,人民參與審判的聲音迫切,參審和陪審均納入議題討論,分配在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在第一次分組會議中,決定325日下午舉辦公聽會,並請司法院、法務部提出報告。 
據指出,司法院在兩者之中,傾向主張參審制,將在司改會議提出報告,分析利弊和主張參審制的理由。
我國若採陪審制,除了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司法院高層表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經過設計,條文多且複雜,必須確保法律正確適用,以及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如果在現有法律架構下採陪審制,素人法官能否充分理解法律,探究事實,恐有疑慮。
4個不選陪審制的理由:
嚴重違憲;不寫判決書、無法上訴;社會是否不講意識型態;素人法官是否充分理解法條。
此外,陪審制判決不寫判決書和判決理由,沒有檢驗機會,人民被告習於上訴到底,一旦無救濟可能,能不能接受?
再若以東方民族特質,總是希望將被告重判,被告恐怕不會願意選擇陪審制,改造工程浩大的陪審制將只是聊備一格。國家制度如果沒有人採用,或很少人採用,這個制度就沒有意義。
不具名的司法院高層也表示,就事論事,冷靜理性客觀,是法律制度要求的原則,台灣社會是否已成熟到不走民粹,不講意識型態,擺脫只有顏色沒有是非的對立? 
他舉例,以目前台灣社會一般人思考模式,常見車禍致死案發生後,肇事者被迫下跪道歉、被打,事實上,車禍原因疏忽就是疏忽,但台灣民眾容易淪於情緒化,並不利於參與公共事務。
民間司改會曾在2014年的7月、10月舉辦模擬陪審法庭活動。參與者認為,擔任觀察陪審員評議的過程中,發現無法律專業背景的民眾與法官評議的過程,其實並沒有相差太多。(取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改基金會」官網)
因此,司法院主張以台灣現況,先採參審制,也就是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了解法律運作和法律審判的侷限性,透過參與幫助人民理性認識司法,在人民習於審判程序、司法運作後,再採陪審比較穩健。以日本為例,二戰前日本曾實施陪審制,戰後又改回裁判員制,值得借鏡。
力推陪審制的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張靜律師反駁說,關於人民成熟度或素養的說法,「是他們虛構出來的」,「不要這麼不相信台灣人民水準」。 
他表示,學者專家太不信任台灣老百姓,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別人,這是專業傲慢,總認為老百姓不如法律人。他想法正好相反,論常識,非法律人比法律人有常識,法律人都侷限在自我空間,尤其法官養成制度,大學畢業考了試就可以當法官,考試可以考出一個法官操守?是不是恐龍法官?或辦案才能?
張靜建議:
乾脆辦公投,以老百姓的想法為依歸。
張靜日前投書《上報》「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除提到「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5%10%之間」,引發軒然大波,文章中也分析陪審制的優點。
張靜表示,推陪審或陪審不是誰說了算,他建議乾脆辦公投,以老百姓的想法為依歸。如果公投結果,人民願採參審,他沒話說,如果公投結果採陪審,「就請照陪審來玩」。 
他說,該協會1年前委託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民調中心進行人民參與陪審員意願的民調,受訪者如果接到陪審團通知,願擔任陪審員的占60%,還不包括沒意見的有一定比例也是願意的,人民擔任陪審員的意願不是問題。
張靜說,司法院長許宗力說陪審制違憲,到底哪裡違憲?如果陪審制違憲,參審制也違憲。但他與許多論者都認為陪審不違憲。
張靜並質疑,民進黨黨綱是要建立陪審制,過去黨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也是主張陪審制,「不知道小英到底想什麼,為什麼找一個許宗力來支持參審制,搞不懂民進黨在幹嘛ㄟ。」
他強調,陪審制才是台灣需要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台灣未來的司法長治久安,走入正途。





陪審哪裡有違憲?

蔡志宏 20170225 07:00:00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日前在法官論壇親自回應法官問題,其中提到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除非修憲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的權利。對於許大院長如此坦率地表達陪審違憲之見,我作為一位長期關心陪審制度本土發展,與實際感受審判前線困境的法官,在肯定其誠懇直白之餘,也對於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改革發展感到憂心。

何以我國在政治民主化已經蓬勃成熟發展後,對於司法民主化之變革,卻是如此躊躇不前、前顧後盼?基於國民主權原理,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決定選出主張退出TPP的總統;也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公投,決定退出歐盟。這些決定不但影響每一位投票的國民自己,也影響不投票的別人,甚至影響好幾個世代的子孫,但因為主權在民,所以都可以由人民決定。既然如此,為何我國憲法會不准人民經由適當的制度安排,也在司法個案上,運用生活經驗與智慧,與職業法官分工合作做出妥適的裁判?職業法官果真如此英明神勇,以致必須獨攬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之權,才能認為合憲?對於陪審違憲之說,且容我逐一辯駁如下。

檢察官舉證就是有罪理由

首先,陪審違憲論者認為陪審判決不附理由,所以不合乎正當程序要求。沒錯,沒有理由就定罪處罰被告,這不但違憲,也違反常識,當然不應該如此。因為被告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處罰就沒有意義,也沒有正當基礎。但是陪審是沒有理由就將被告定罪嗎?顯然不是!經過陪審審判定罪的被告,都經過檢察官起訴並在法庭上逐一詰問證人、展示證據,被告的辯護人不但可以事先透過證據開示,掌握起訴被告所憑的證據,也可以當庭透過反詰問、提出相反證據,為被告伸冤辯護。最後陪審團判被告有罪,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呢?當然,被告可能對於陪審團採信檢察官舉證,感到無法信服,但在職業法官審判也是如此啊!對於理由不能信服,與沒有理由,是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呢?

被告應有權要求陪審

接著,陪審違憲論可能會說:陪審判決只有最後判決結果,沒有逐一說明到底是如何採信檢察官舉證,或者何以不採信辯方舉證,所以不算有理由。但這純粹是一種對於理由說明型式的偏好,甚至於是偏見而已。逐一說明採信與不採信的理由又如何?這樣被告就能夠信服了嗎?如果因為有這樣理由的說明,被告因此甘服,天下因此太平,今天還會有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必要嗎?就是因為社會不能滿足只由職業法官自己說明理由,就要定人生死,所以才要有人民參與審判,不是嗎?

更何況,職業法官獨攬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兼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判斷之權,表面上給了理由,但實際上究竟法官有無因為法律闡釋困難,所以遁入事實認定(例如:不願意直接面對死刑違憲與否的法律問題,卻總要從事實上查有無教化可能),或者明明判定沒有證據能力,但最後仍然受到影響(因為職業法官必須先接觸兩造所提出的證據,才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相對的,法官裁定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就不能提出法庭,陪審團就不會接觸),根本無法從表面上的理由得知!


被告基於憲法上所保障的程序選擇權、程序主體地位,選擇將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法律解釋交給職業法官,以確保自己能夠受到自己所認同的公平審判,難道只因為陪審團沒有給出一份形式上的判決理由,就要禁止嗎?就要將這樣的制度立法,宣告違憲嗎?

陪審團也可以給理由

最後,堅信有罪判決必須有理由才符合正當程序的人,可能認為無論如何,都要有一份書面理由才可以。好吧!如果真的這樣。就讓陪審團在判決後出具一份理由說明書,這只不過是技術問題,也不是甚麼難事。根據可得文獻的記載,西班牙採行的陪審制就是採取這種模式(請參見Mar Jimeno-Bulnes, Jury Selection and Jury Trial in Spai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86 Chi.-Kent. L. Rev. 585 (2011))。

其實有無理由並不是重點,更應該關心的是,對於陪審判決結果是否能有適當的糾錯救濟機制,這才是正當程序的核心所在,不是嗎?否則空有理由,理由都錯,那又有何用?這一點在主要採行陪審制的國家,應該都有相關設計,可供被告尋求救濟,例如: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9條規定,被告可以證據不足支持定罪(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sustain a conviction),請求法官逕為無罪判決(Motion for a Judgment of Acquittal);加拿大刑法典在675.(1).(ii)節中,也規定被告在上級審給予上訴許可,或原審法官認其上訴適當之情況下,可以事實問題上訴。換句話說,一位在陪審制下遭有罪定讞者,都是經陪審團與職業法官雙重認定證據足以支持定罪、無事實問題之被告,這樣在正當程序保障上,真的有輸給全部都由職業法官寫理由的定罪程序嗎?

抉擇陪審的關鍵

陪審真正的挑戰,不在違憲,而在它完全翻轉了傳統由職業法官主導訴訟,以判決理由讓案件定讞的訴訟模式。所以陪審需要更多資源,讓兩造可以立於公平的地位在法庭追求事實真相;需要法官用更多時間去解釋說明法律規定,好讓陪審團可以了解涉案的法律,並忠於法律做出判決;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真正需要陪審的案件才能進入陪審程序。希望參與司法國是會議的各位賢達,都能夠明瞭這許多的人民需要,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做出睿智的抉擇!

※作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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